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東小字第96號
原 告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伶
訴訟代理人 蔡名准
李東翰
被 告 陳資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訴外人MARIAREBECCABANDIOLAREBET
E(下稱 瑪麗亞 )於民國102年3月5日簽發交付票面金額
新臺幣(下同)77,580元之本票1紙,屆期未獲付款,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司票字第7882號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後,原告以上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
聲請就瑪麗亞對被告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2
年12月12日東院裕102司執黃字第4002號執行命令(下稱系
爭移轉命令),將本院前以同年7月2日東院裕102司執黃
字第4002號執行命令扣押瑪麗亞對被告薪資債權三分之一中
之27%移轉予原告,詎被告於收受上開移轉命令後,迭經催
告給付扣押款,均置之不理,依女傭之基本工資15,840元計
算,自102年12月份至103年6月份,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
9,975元(即15,840元×1/3×27%×7個月,依原告主張
小數點後捨去),爰依系爭移轉命令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上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
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年10月28日102年度司票字第7882號裁定及其確定證明
書、本院同年12月12日東院裕102司執黃字第4002號執行命
令為證,並經本院調上開執行卷核閱無訛,被告復未到場或
提出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均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據系爭移轉命令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975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6月23日(見本院卷第
1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適用小額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又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1,000元(即
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檢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