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林志民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岡簡字第15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3年7月22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姝蒓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叁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零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及債權額計算書
、信用卡申請書及債權額計算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
與報紙公告等件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
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借款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戴顯澄
法官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