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2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顧中興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顧中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顧中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5月及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兩案接續執行,於民國97年10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5月及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兩案接續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8日以法矯字第1000101358號函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為100年4月2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上開函文影本1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書記官戴金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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