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聲請人甲○○
2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端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王美珍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2,74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一千元。計算式:11人×10份×34元-1,000元=2,740)。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表明。
三、提出每月必要支出(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數額、原因及種類明細,並提出各項必要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相關資料,亦須釋明該支出金額之必要性。
四、陳報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之勞健保資料、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之細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五、請提出由聲請人支出每月房屋租金之證明文件。
六、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七、陳報債權人清冊所列各筆債權之借款日期、發生原因(如刷卡消費內容明細、借款使用原因)及資金流向之相關證明文件。
八、提出兩年內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契約、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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