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5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四、六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所載一、三、四、六,並與如附表編號二、五所示不應減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一至六所列日期犯如各該編號所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四、六所示之變造公文書等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其餘不應減刑之罪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如附表所列各罪前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確定,於93年11月3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因於假釋中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之規定且情節重大,上開假釋業經撤銷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故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就附表編號一、
三、四、六所示之罪,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就其餘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二、五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至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判決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之,併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變造公文書│偽造有價證券│偽造公印文│├───────┼─────────┼─────────┼─────────┤│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年2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11條(聲請│刑法第201條第1項│刑法第218條第1項│││書誤載為第201條)│(聲請書誤載為第│(聲請書誤載為第││││212條)│211條)│├───────┼─────────┼─────────┼─────────┤│犯罪日期(民國│85年3、4月間某日│85年6月12日│86年5月初至86年6月││)│││間某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機關││察署│察署│察署││及案├────┼─────────┼─────────┼─────────┤│號│案號│85年度偵字第13813│85年度偵字第13813│86年度偵字第7199號││││號│號│、第9414號、第││││││14120號、87年度偵││││││第13064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85年度訴字第2058號│85年度訴字第2058號│86年度訴字第2590號││││││││實├────┼─────────┼─────────┼─────────┤│審│判決日期│88年6月22日│88年6月22日│87年12月28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85年度訴字第2058號│85年度訴字第2058號│86年度訴字第2509號││││││││決├────┼─────────┼─────────┼─────────┤││確定日期│88年11月16日│88年11月16日│88年11月16日│├──┴────┼─────────┼─────────┼─────────┤│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不符減刑規定│有期徒刑2年1月││││││└───────┴─────────┴─────────┴─────────┘┌───────┬─────────┬─────────┬─────────┐│編號│四│五│六│├───────┼─────────┼─────────┼─────────┤│罪名│侵占│妨害國幣條例│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35條第1項│妨害國幣條例第3條│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1項││││││││││││├───────┼─────────┼─────────┼─────────┤│犯罪日期(民國│86年6月26日│86年6月初某日│85年6月4日20時15分││)││││├──┬────┼─────────┼─────────┼─────────┤│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機關││察署│察署│察署││及案├────┼─────────┼─────────┼─────────┤│號│案號│86年度偵字第7199號│86年度偵字第7199號│88年度偵字第10831││││、第9414號、第│、第9414號、第│號││││14120號、87年度偵│14120號│││││第13064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86年度訴字第2590號│88年度上訴字第1612│88年度易字第3132號│││││號│││實├────┼─────────┼─────────┼─────────┤│審│判決日期│87年12月28日│88年12月9日│89年10月4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86年度訴字第2590號│88年度上訴字第1612│88年度易字第3132號│││││號│││決├────┼─────────┼─────────┼─────────┤││確定日期│88年11月16日│89年1月13日│89年11月3日│├──┴────┼─────────┼─────────┼─────────┤│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不符減刑規定│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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