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54號
聲請人甲○○上述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六七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燁山┌────────────────────────────────────────────────────────┐│附表:94年度除字第35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寶來得利基金│07-D0-00-0000000-0│1│69121.4││││份有限公司││││││└──┴─────────┴─────────────┴───────────┴─────┴──────┴────┘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
書記官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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