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因原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湯文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