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東簡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東簡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東簡字第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九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七條第二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蔡世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附記: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七條第二項前段: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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