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43號原告乙○○被告甲○○○已死亡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自然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亦有明文。是自然人已經死亡者,因欠缺權利能力,於訴訟上亦無當事人能力。其如係於訴訟進行中死亡者,訴訟程序於有承受訴訟之權人承受前,固當然停止,惟若原告所指之被告,早於訴訟繫屬前死亡者,則屬自始欠缺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受訴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其訴訟。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依據兩造間協議書約定內容而為給付,乃於民國95年12月7日提出起訴狀而繫屬,惟據原告所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顯示,被告已於原告起訴前之82年7月31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憑,是於原告起訴時,被告既無當事人能力,揆之首揭規定及說明,自應由本院以裁定駁回其訴。而其訴既經駁回,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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