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37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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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3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37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4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毀損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已具狀撤回對被告乙○○之刑事毀損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0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賴邦元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白心瑩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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