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保險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保險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保險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 余丁愛玉 輔助人 余岳池
黃紫薰 被上訴人即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書記官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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