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1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917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堯明仁 債務人 陳翔羚 債務人 陳夏 温靜
一、債務人 陳夏温靜 、陳翔羚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柒仟肆佰肆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翔羚於民國90年起讀私立輔仁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夏温靜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一筆,金額計新臺幣(下同)45,403元,又於91年間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一筆,金額計45,403元,再於91年間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78萬元,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2筆,計90,844元。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翔羚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共計157,443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夏温靜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917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夏温靜、│自民國105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7.50│││21196│陳翔羚│月1日起││2│││元│││││├──┼───┼─────┼──────┼──────┼───────┤│002│新臺幣│陳夏温靜、│自民國105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7.50│││45403│陳翔羚│月1日起││2│││元│││││├──┼───┼─────┼──────┼──────┼───────┤│003│新臺幣│陳夏温靜、│自民國105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35│││90844│陳翔羚│月1日起││6│││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夏温靜、│自民國105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196│陳翔羚│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陳夏温靜、│自民國105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5403│陳翔羚│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陳夏温靜、│自民國105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0844│陳翔羚│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