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7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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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734號債權人采居系統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杰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季穎 、 林逢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貴公司正確名稱為何?(聲請狀所載與印文不一致)
二、貴公司依票據關係請求年息6%,惟所提支票發票人為貴公
司,指定受款人為大魯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則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貴公司與大魯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非貴公司與債務人與謝季穎、林逢達之間,則請釋明貴公司依票據法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為何?
三、承上,如貴公司非依票據關係請求,則請釋明:①本件係以何種關係請求?②請求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依據民法第203條
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③請求自106年6月23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如依合約書
第5條所載,於驗收完畢後之第一個工作日付清尾款,請釋明於何時驗收?如依存證信函所載七日內清償,債務人於107年4月26日簽收,則自107年5月4日始負遲延責任)
四、依合約書所載立約人之甲方及工程預算估價單之客戶簽章均為債務人謝季穎,債務人林逢達僅為付款之人,則請釋明對債務人林逢達請求之依據為何?
五、債務人謝季穎、林逢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