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簡字第322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二二О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洪贊楊 律師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台中縣○○鄉○○段九三一─一地號如附圖所示紅色部分面積0˙00
0三公頃土地上之建物、黃色部分面積0.000五公頃土地上之圍牆均拆除,並將
紅色部分面積0˙000三公頃、黃色部分面積0.000五公頃、綠色部分面積0
.00一五公頃之土地均交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除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台中縣○○鄉○○段九三一─一地號土地為原告所
有,被告無權越界占用上開土地,於如附圖所示黃色部分面積0.000五公頃
土地上建築圍牆,紅色部分面積0˙000三公頃土地上建築建物,並占用如附
圖所示綠色部分面積0.00一五公頃之空地。原告爰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之
規定,本於所有權人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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