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一九一號
原 告 瑞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瑞堂
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
被 告 協建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貳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
工程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於調解期日(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
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本院依到場原告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按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二之規定,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
酌,而原告主張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四月十日向被告承包國立台南藝術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