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交簡字第486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交簡字第四八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八五二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失火燒燬自己所有重型機車壹輛,致生公共危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三項、第四十
一條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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