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二七六號
原 告 己○○
被 告 戊○○
丙○○
庚○○○住嘉義
甲○○
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之聲明
被告等應就原告所有坐落嘉義市○段○○段二二○之二地號土地上,以被告等之被繼
承人 吳金泉 為權利人,以 張煌文 為義務人,所設定登記次序3,收件年期民國二十七
年嘉地字第○○六五九二號,債權範圍全部,權利價值台幣壹佰元,存續期限依照契
約約定之土地抵押權辦理塗銷登記。
訴訟標的
抵押權登記塗銷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坐落嘉義市○段○○段二二○─二地號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曾於日本時代昭和十一年,亦即民國(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