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簡字第3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一七三號
  原   告 乙○○即 王林雪
  訴訟代理人  劉家驥 律師
  被   告 聖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端輝 律師
  複代理人  方鴻枝 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佩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註註
:另請傳訊證人丙○○:寄台北市○○區○○路○○○巷○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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