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一七三號
原 告 乙○○即 王林雪
訴訟代理人 劉家驥 律師
被 告 聖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端輝 律師
複代理人 方鴻枝 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佩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註註
:另請傳訊證人丙○○:寄台北市○○區○○路○○○巷○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