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一九八號
原 告 鉅岱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明憲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報酬費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
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元,折合銀圓壹萬陸
仟貳佰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佰陸拾貳元,折合新臺幣肆佰捌拾陸元,扣除
原告前已繳肆拾伍元外,尚有肆佰肆拾壹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杰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