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小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一九八號
  原   告 鉅岱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明憲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報酬費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
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元,折合銀圓壹萬陸
仟貳佰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佰陸拾貳元,折合新臺幣肆佰捌拾陸元,扣除
原告前已繳肆拾伍元外,尚有肆佰肆拾壹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杰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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