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聲字第34號
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坤墀 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書記官王政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聲字第34號
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坤墀 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