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1302號
原告 陳怡婷
被告 葉蔓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3,955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