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4012號
原告 陳莛豫
訴訟代理人 楊鎮謙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文隆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書記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