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4023號
原告 蕭茂宬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順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陳明忠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91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
二、提出被告捷順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暨被告陳明忠最近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各1份。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