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催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三五號
聲請人椰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椰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及郵票三十四元一份。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孫惠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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