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交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八號
原告乙○○
甲○○○丁○○丙○○被告戊○○右被告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七一八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廿日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廿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