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催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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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二五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乙○○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案外人 廖凌雲 全戶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吳麗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楊由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