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司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補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呂燕騰
上列聲請人呂燕騰與債務人 唐香鶴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唐香鶴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
  請未據繳納公示送達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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