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29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2298號
原   告  蘇家彥
訴訟代理人  蘇惠璋
被   告  王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經原告向本院刑事庭提起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案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肆萬肆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100
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兩造爭執要旨:
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99年7、8月間多次向原告佯稱:投資會用到電
腦與網卡,希望原告可以幫忙辦理門號,並願意代為支付
通話費云云,原告信以為真,遂依被告之指示,於99年7
月20日及8月2日,先後至臺中市某通訊行申辦臺灣大哥大
股份有限公司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
1支;於同年7月26日、29日,先後至臺中市某通訊行申辦
遠傳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各1支;於同年7月26日,至臺中市某通訊行,申辦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
於同年7、8月間某日,至臺中市某通訊行申辦易付卡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並於申辦門號完成後,將上
開6支行動電話及門號SIM卡均交由被告使用。詎事後被告
並未依約繳納通話費,致原告需自行支付上開通話費及違
約金共新臺幣(下同)56,950元,而受有財產上損失。
㈡被告於99年7、8月間向原告佯稱:只要將舊機車變賣,並
補足差價後,就可以取得新機車云云,致原告誤信為真,
而將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以33,000元之
價格出售於某車行,被告取走出售價金後,未依約交付新
款機車,原告始知受騙。
㈢被告於99年7、8月間向原告佯稱欲出售電腦云云,原告將
價金25,000元交付予被告後,被告未依約交付電腦。
㈣被告於99年7、8月間向原告佯稱:欲原告伊繳納社區管理
費云云,而向原告收取1萬元,惟被告並未將管理費交付
予社區管委會。
㈤被告於99年7、8月間向原告佯稱:希望共同投資3C產品,
並可分得獲利云云,原告信以為真,陸續出資22萬元,詎
事後原告並未分得任何利益,且被告亦未將前開款項投資
於3C產品。
㈥並聲明:1.被告應賠償原告344,9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訴訟費用
由被告負擔。
被告陳稱:同意原告之請求,希望能於出監後再還錢給原告

貳、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00
9號刑事案卷查核屬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因被告之詐欺
行為,致原告受有前述損失,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44,95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件因係由刑事庭移送前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
訟法第505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用,且訴訟進行中亦
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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