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簡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簡字第321號
法定代理人  楊蕙菁
訴訟代理人  楊慶龍
法定代理人  楊孟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二
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書記官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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