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簡字第317號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安
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訴訟代理人 王樹誠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動產擔保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四
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書記官蕭主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簡字第317號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安
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訴訟代理人 王樹誠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動產擔保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四
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