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秩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板秩字第113號
被移送人   唐亮
主文
唐亮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新台幣叁仟伍佰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唐亮於下列時、地各有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於民國(下同)100年10月28日0時3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3段242「探索汽車旅館」305
號房。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淫。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關係人 陳益崙 於警訊中之陳述。
(二)未使用保險套1個、已擦拭過衛生紙1張扣案及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土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份附卷可稽。
(三)被移送人唐亮意圖得利與男客陳益崙姦淫後,為警於100
年10月28日0時55分許在上址查獲。
三、扣案之新台幣3500元,係因違反本法行為所得之物,業據關
係人陳益崙 陳明 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2項前
段沒入之。至扣案之保險套1個,雖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
之物,惟係旅館提供,亦經關係人陳益崙陳明在卷,非被移
送人所有,無從宣告沒入,併予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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