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20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1207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方福盛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038號、第14325號、第14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0之「113年12月21日」,應更正為「112年12月21日」。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0之犯罪時間,與追加起訴書所載及卷內事證均不符,屬與誤寫、誤算類似之顯然錯誤,核與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無影響,本院既已發現有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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