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1207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方福盛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038號、第14325號、第14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0之「113年12月21日」,應更正為「112年12月21日」。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0之犯罪時間,與追加起訴書所載及卷內事證均不符,屬與誤寫、誤算類似之顯然錯誤,核與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無影響,本院既已發現有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