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0號

原告金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守正

被告 黃木連

被告 黃正連

被告 黃玫綺黃國連 之繼承人

被告 黃宣瑄 即黃國連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阮妍瑜 即黃國連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之花蓮縣○○鄉○○段00○號建物及建物所坐落之同段347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阮妍瑜、黃玫綺、黃宣瑄應就系爭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上開聲明核屬數項聲明間終局經濟目的重疊,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又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13日經拍賣取得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4分之1,拍定價格共新臺幣(下同)1,03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51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11,5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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