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9年度新簡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簡字第40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忠和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相蘭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53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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