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569號聲請人 張孋惠 (即台雷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台雷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00年九月八日起展期至民國一0一年三月七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台雷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尚須整理公司之資產負債資料,無法於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相關卷宗(100年度司司字第99號、100年度司聲字第1569號),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1年3月7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