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13號原告 周淑美 被告 周進忠
周翊翎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進忠等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仍省略)。
二、無親子關係之DNA親子鑑定證明。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