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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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九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簡維弘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九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附表㈠之仿冒附件㈠商標圖樣之物品均沒收。
事實
一、乙○○係設於雲林縣○○鎮○○里○○路○○號多多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多興公司)之負責人,該公司以毛巾、方巾、浴巾、桌巾等棉紡織品之製造加工買賣與其進出口貿易為業務。乙○○明知如附件㈠所示之「HELLOKITTY及圖」之商標圖樣,係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嗣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依法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註冊號數:一四三六六九號),指定使用於各種毛巾、浴巾、手帕、尿布等及其他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為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圖樣,專用期間自民國六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經展延後至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止。詎乙○○未經三麗鷗公司同意或授權,竟基於欺騙他人之概括犯意,自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起,在前述營業處所等地,未直接使用多興公司所申請商標註冊之「HOUSE&CAT及圖」(如附件二)的商標圖樣,卻將與前開三麗鷗公司商標圖樣近似之可愛貓圖樣,連續使用於多興公司所生產販售之毛巾、浴袍、浴裙、圍兜、兒童巾等同類商品上,再以浴袍每件(新台幣)三百元,毛巾等每條五十五元至一百二十元不等之價格販賣。嗣於九十年二月一日為警持搜索票,於上址扣得詳如附表㈠所示之毛巾二十四條、浴袍一件、浴裙一件、圍兜十二件、兒童巾六條及責付於乙○○保管之毛巾五千二百八十條(十五箱)、浴袍一百三十三件(三箱)、浴裙三百八十件(六箱)、圍兜二百四十件(一箱)、兒童巾三百六十條(一箱)。
二、案經三麗鷗公司訴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坦承係多興公司之負責人,於右揭時、地為警查獲之毛巾、浴袍、浴裙、圍兜、兒童巾等,係多興公司所生產販售之商品,前開商品上有使用可愛貓的圖樣。惟否認有何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辯稱:多興公司所生產使用的「HOUSE&CAT及圖」的圖樣,係經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定公告後,才開始使用,上開圖樣與三麗鷗公司之商標圖樣並不相同,不致於使大眾產生混淆,且被告主觀上也沒有欺騙他人之意圖。
二、如附件㈠所示之「HELLOKITTY及圖」的商標圖樣,係三麗鷗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依法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各種毛巾、浴巾、手帕、尿布等及其他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且尚在專用期間等情,有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註冊第一四三六六九號商標註冊證暨延展證明各乙紙附卷可稽。又被告坦承多興公司所生產販售之毛巾等商品,有使用可愛貓的圖樣,並有銷貨單乙紙(見警卷第六八頁)及前開物品扣案可稽。因此,多興公司所生產對外販售的毛巾等商品上,有使用可愛貓的圖樣乙節,應可認定。
三、按商標圖樣之近似,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一般商品購買人,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有無混同誤認之虞判斷之,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經查:
㈠多興公司申請商標註冊之「HOUSE&CAT及圖」的圖樣,詳如附件㈡所示
。該圖案明顯可見在可愛貓背後有一非常顯著黑白相間條紋的房子。而前開扣案物品,並非在可愛貓背後一定有房子,且縱然有房子,因該房子與底色相同也有不明顯的情況發生(見警卷第六四頁至第六七頁)。再者,扣案商品上的可愛貓也有出現頭部有心形圖樣,而頸部沒有蝴蝶結,明顯與附件㈡所示之可愛貓圖樣不同,業經本院當庭勘驗在卷(見本院卷第一0九頁反面)。是多興公司生產販售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可愛貓圖樣,與其申請商標註冊之「HOUSE&CAT及圖」圖樣,不近相同,應可認定。
㈡扣案商品雖未標示如附件㈠所示商標英文字母,及二者之蝴蝶結位置、臉部斑紋
有無有所差異。惟商品上的可愛貓圖形與附件㈠所示之商標圖形,二者頭部造型大體相同。且三麗鷗公司係將「HELLOKITTY及圖」之商標圖樣,直接使用在毛巾等物品上(見本院卷第一九0頁至第一九三頁),而被告亦採相同之使用方式。上開二者商標圖樣,依異時異地隔離及通體觀察原則判斷,二商標圖樣在外觀方面,足以使具備普通知識經驗之商品購買者,施以通常之辨別及注意,有引起混同誤認之虞,亦可認定。再者,被告將近似「HELLOKITTY及圖」之商標圖樣直接使用於商品上,而商品標籤上則使用「HOUSE&CAT及圖」的圖樣,就整體觀察而言,顯係為行銷之目的。是被告將近似他人之商標用於商品上,即屬商標使用。況著作權法及商標法之規範目的不同,縱使被告享有可愛貓之圖形著作,亦不得將之作為「商標使用」而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是辯護人辯稱本件係屬著作權問題,而非侵害商標權,尚難憑採。
㈢被告坦承自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起即在上開商品上使用可愛貓圖(見警卷第三頁
),惟辯稱:係因為信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審定公告才開始使用。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及九十年一月十三日就被告「HOUSE&CAT及圖」二商標申請案第000000000號及第000000000號所為之商標核准審定書說明中均明示:「依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本審定商標俟公告三個月期滿,未經異議或異議確定不成立,始予公告註冊,並核發註冊證。」(見本院卷第二六頁、第二九頁)。而告訴人均在異議期間內提出異議,是被告所申請之商標,既尚未註冊公告,亦未獲發商標註冊證,自無信賴可言。況扣案商品的圖樣與被告申請商標註冊之圖樣,不近相同,已於前述。被告公司何以在生產販賣之商品上不使用完全相同於其所申請商標註冊之圖樣,卻將該圖樣予以改變而使用相近於三麗鷗公司之商標圖樣,顯有使消費大眾產生混淆之虞的意圖。參以,被告公司所申請商標註冊之圖樣有一明顯之條紋相間之房子,但在販售上之商品上卻出現無房子或房子模糊之情形。再者,被告吊牌上雖有使用相同於附件㈡之商標圖樣,但該吊牌上的商標圖樣相當小,顯係要讓人忽視該吊牌上的圖樣。綜上,被告公司雖有申請如附件㈡所示之商標圖樣,但在其所生產販賣之商品上,有使上開商標模糊、隱藏之情形,是被告公司在商品上所使用之商標與其所申請商標註冊之圖樣並不相符。因此,不能以被告公司有申請商標註冊,即認被告主觀上並無欺騙他人之意圖。況其所生產販賣商品上之商標圖樣,反較近似於三麗鷗公司的商標圖樣等情觀之,被告顯係明知所生產販售商品之商標圖樣近似於三麗鷗公司的商標圖樣,而意圖欺騙他人。
㈣綜上所述,被告前述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
行堪以認定。至於被告聲請傳訊證人 林富國 ,證明被告係基於信賴而使用,主觀上並無欺騙他人之意圖。惟林富國僅係被告申請商標時之代理人,被告並未就林富國在商標領域上有何專業知識或背景,提出相當之釋明。是被告縱使信賴林富國之意見,但被告並非使用自己申請註冊之商標,反而使用近似於三麗鷗公司之商標圖樣。是本院認無傳訊林富國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近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罪。又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依商標法第六條之規定,已屬商標之使用行為概念之一部分,自不另論同法第六十三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是公訴人認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尚有未洽。又被告多次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之數行為,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企業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竟為貪圖利益,販賣品質較低劣之仿冒品,對商標權人之權益侵害非小,及其販賣時間不短、數量不少,因此所獲得之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表㈠之仿冒附件㈠商標圖樣之商品,均係被告犯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罪所製造之仿冒商品,應依同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黃一馨法官許佩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六十二條:
意圖欺騙他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者。
二於有關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廣告、標帖、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文書,附加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而陳列或散布者。
附表㈠: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一│毛巾│二四條│扣案│├────┼───────────┼──────┼──────────┤│二│浴袍(衣)│一件│扣案│├────┼───────────┼──────┼──────────┤│三│浴裙│一件│扣案│├────┼───────────┼──────┼──────────┤│四│圍兜│十二件│扣案│└────┴───────────┴──────┴──────────┘(續上頁)┌────┬───────────┬──────┬──────────┐│五│兒童巾│六條│扣案│├────┼───────────┼──────┼──────────┤│六│毛巾│五、二八○條│責付被告││││(十五箱)││├────┼───────────┼──────┼──────────┤│七│浴袍(巾)│一三三件│責付被告││││(三箱)││├────┼───────────┼──────┼──────────┤│八│浴裙│三八○件│責付被告││││(六箱)││├────┼───────────┼──────┼──────────┤│九│圍兜│二四○件│責付被告││││(一箱)││├────┼───────────┼──────┼──────────┤│十│兒童巾│三六○條│責付被告││││(一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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