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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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一號
原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柯鄉黨 代理人 吳明晃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玖萬柒仟肆佰壹拾元,折合銀元
叁拾玖萬玖仟壹佰叁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叁佰玖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叁仟壹佰柒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壹佰貳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張宜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