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八號
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丁○○相對人丙○○
乙○○右列當事人間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訴訟費用及程序費用確定為新台幣(下同)拾伍萬捌仟貳佰伍拾參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而訴訟,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本案已在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確定,有本院判決確定證明書附卷可證,因此,聲請人可以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二、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連同本次程序費用在內,共計十五萬八千二百五十三元,聲請人計算書所列十五萬七千六百九十二元,應再增加五百六十一元,共計十五萬八千二百五十三元可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官蕭琪男~F0~~T40~附表:
┌────────┬───────────┬──────────────┐│項目│金額│備註│├────────┼───────────┼──────────────┤│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第一審裁判費│一十五萬七千六百九十二││││元││├────────┼───────────┼──────────────┤│第一審送達郵費│四百十四元││├────────┼───────────┼──────────────┤│││本件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合計│一十五萬八千二百五十三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