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司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司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司字第四二號
聲請人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台南縣分局法定代理人 何敏男 右聲請人聲請選派勝湶營造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選派勝湶營造有限公司股東 鄭秀鑾朱德和林惠萍羅英元朱秀枝 為清算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勝湶營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營業地址:台南縣○○鎮○○里○○路○○號,董事長 朱德慶 已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三日死亡)經經濟部八十九年十月五日八九中字第八九五五二二三八號函命令解散,復經該部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經(八九)中字第0八九六六九七0三號函撤銷公司登記,又聲請人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以南區國稅南縣徵字第八九0三0六0號函請該公司辦理清算情形惠復,惟其迄未查覆,爰依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第八十一條聲請選派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並為清算之監督等語。
二、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七十九條定有明文。不能依公司第七十九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同法第八十一條亦定有明文。又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同法第一百十三條可資參照。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右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勝湶營造有限公司董事、股東名單一份、經濟部函文二份、聲請人函文一份為證,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爰選派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四、依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第八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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