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34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逸君 發支付
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0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654元,應徵裁判費2,760元,扣除原
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26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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