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203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理人 鄭禧群 相對人陳 黃秀雲
黃秀美 黃希賢 黃久芳 黃金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年度家訴字第四五五號及一百零一年度家訴字第二七一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黃久芳之債權人,因黃久芳與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陳黃秀雲 、黃秀美、黃希賢、黃金坤間因代位分割遺產事件由本院審理,聲請人欲瞭解相關資料,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並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債權憑證、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55號及101年度家訴字第271號判決等(以上均為影本)為證。
三、經調閱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55號及101年度家訴字第27
1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卷宗資料查核結果,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