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六六號
原告誼光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峰遙 被告國華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後藤宗彥 被告台灣赫克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尼爾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國華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出頭則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後藤宗彥」,關於被告台灣赫克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司大可 」之記載應更正為「鄧尼爾」。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
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官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