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四五一號
上訴人即原告 謝靜茹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四五一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離婚之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另非財產損害賠償、贍養費之請求,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元,總計新台幣玖仟叁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張麗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王志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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