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緝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文斌律師
江信賢律師 邱銘峰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日裁定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蔡直青法官陳映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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