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經通緝後,始行為警緝獲歸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而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甲○○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清水
法官林欣玲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