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撤緩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撤緩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99年度執聲字第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六簡字第87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調偵字第122號)判處拘役30日,緩刑3年,並於98年5月18日確定。茲因該受刑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屢經通知、訪視、協尋,仍不報到,其行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規定,情節重大,爰依同法第74條之3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六簡字第87號判處拘役30日,緩刑3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向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於98年5月18日確定。惟受刑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屢經通知、訪視、協尋,仍未報到等情,有卷附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六簡字第87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受刑人戶籍資料各1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護助字第58號觀護卷宗1宗可憑。受刑人顯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規定,情節重大,應依同法第74條之3第1項規定撤銷緩刑之宣告(刑法第93條修正說明欄四參照)。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