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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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六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一三七號九十年三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聲請案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九二號),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 黃許甚 上訴意旨略以:「伊並未作六合彩組頭,扣案簽單係因好玩而隨手書寫,傳真機係伊家中傳真兼電話使用,均非六合彩賭博所用」云云;經查,被告如何於右揭時地經營六合彩賭博為警查獲等情,迭據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供承明確,並有簽賭單六張及傳真機一台扣案可資佐證,稽諸扣案簽賭單其上所載六合彩賭博種類、金額等項與被告所供諸節俱屬相符,苟非實情,焉有如此?再該六張簽賭單之內容記載清楚、文字排列整齊、數目金額均計算明確,是扣案簽賭單顯非被告所稱因好玩而隨手書寫之事實亦明,事證明確,被告所辯無非翻異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原審判決據以賭博罪刑論科,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二萬元,及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依法宣告沒收扣案物,核無不當,上訴人在本院未提出其他足資證明之積極證據,猶執陳詞否認犯行,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殊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怡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法官秦慧君法官紀佳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謝鈴玉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