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七號
原告甲○○○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冠仁 被告乙○○右被告因侵占等案件(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黃一馨法官林秋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玲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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