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755號上訴人即被告 羅慶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所為之
105年度易字第7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慶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貳日內,補正敘述理由之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羅慶良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年1月19日所為之105年度易字第755號刑事判決,並於同年2月16日提起上訴(依法上訴狀需由本院轉呈臺灣高等法院,然被告係先寄送至臺灣高等法院,因該案尚未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故經臺灣高等法院將該上訴狀函轉本院處理),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量及距被告具狀聲明上訴至今已將近1個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2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以送達本院時,本院所蓋之時間戳章為準),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如琦
法官吳軍良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更多裁判書